• 基本原则 (5.46-5.51)

    • 5.46

      《GEM上市规则》第5.48条5.67条列载董事于买卖其所属发行人的证券时用以衡量其本身操守的所需标准(「交易必守标准」)。违反「交易必守标准」将被视作违反《GEM上市规则》。董事须尽量保证,其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权益的所有交易均按「交易必守标准」进行。

    • 5.47

      发行人本身可自行采纳一套比「交易必守标准」更高的守则。除非有关违规行为同时违反「交易必守标准」的条文,否则,违反发行人自订的守则并不构成违反《GEM上市规则》。

    • 5.48

      本交易所认为发行人的董事最好能持有其所属发行人的证券。

    • 5.49

      欲买卖其所属发行人证券的董事应先注意《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II及XIV部所载有关内幕交易及市场不当行为的条文。然而,在若干情况下,即使有关董事并无触犯法定条文,该董事仍不可随意买卖其所属发行人的证券。

    • 5.50

      「交易必守标准」最重要的作用,在于规定:凡董事知悉、或参与建议收购或出售事项(本交易所《GEM上市规则》第十九章界定为须予公布的交易、第二十章界定的关连交易,或涉及任何内幕消息者)的任何洽谈或协议,该董事必须自其开始知悉或参与该等事项起,直至有关资料公布为止,禁止买卖其所属发行人的证券。参与该等洽谈或协议、又或知悉任何内幕消息的董事应提醒并无参与该等事项的其他董事,表示或有内幕消息,而他们亦不得在同一期间买卖其所属发行人的证券。

    • 5.51

      此外,如未经许可,董事不得向共同受托人或任何其他人士(即使是该等董事须向其履行受信责任的人士)披露机密资料、或利用该等资料为其本人或其他人士谋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