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以书面通知本交易所与其本人联络的方法,包括住宅、办公室,手机及其他电话号码,电邮地址及联络地址(如授权代表不在发行人的注册办事处工作),图文传真号码(如有)及本交易所不时指定的其他联络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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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发行人继续聘用保荐人或合规顾问的情况下,协助保荐人或合规顾问履行其根据《GEM上市规则》的责任,特别是保荐人作为与本交易所就发行人事务进行沟通的主要渠道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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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
1 |
就此,授权代表须向保荐人提供所需资料,以便保荐人能够履行其代表发行人与本交易所沟通的职责,并确保发行人符合《GEM上市规则》第六A章所载有关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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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假使本交易所因任何理由未能就与发行人有关的任何特定事项与保荐人接触或联络,授权代表须承担就有关事项联络或回应本交易所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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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由发行人不再需要(或不再聘用)保荐人之时起,作为本交易所与上市发行人之间的主要沟通渠道(尤其是指早上开市前所需的任何沟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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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确保若其本人不在香港时,有经委任(及获授权代表发行人发言)及为本交易所知悉的合适替任人负责联络,并以书面通知本交易所与该替任人联络的方法,包括该人的住宅、办事处及流动电话号码及(如有)图文传真号码及电子邮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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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
如授权代表及╱或彼等的替任人驻于香港以外的地方(或预期会经常不在香港),彼等必须确保本交易所能透过按本条规则由彼等提供予本交易所的联络资料联络彼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