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杂项

    • 3A.29

      如合规顾问辞任或遭终止聘任,上市发行人必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6)条的规定刊登公告,并根据《上市规则》第3A.27条作出安排委聘替任合规顾问。在紧随委聘替任合规顾问之后,上市发行人必须通知本交易所及另行刊发公告。

      附注: 有关批准合规顾问辞任或遭终止聘任的情况,请参阅《上市规则》第3A.263A.27条。

    • 3A.30

      如果保荐人、合规顾问或整体协调人的牌照或注册被撤销、被暂时吊销、更改或加上限制,以致保荐人、合规顾问或整体协调人不再获准从事其各自的受规管工作,其必须即时通知每一家由其代表行事的发行人。

    • 3A.31[已删除]

      [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