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EM的特色

    • 2.12

      GEM的定位,乃为中小型公司提供一个上市的市场,此等公司相比起其他在主板上市的公司带有较高投资风险。因此,发行人须在其上市文件及通函中作出适当的忠告及披露,而在无损本条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应参考《GEM上市规则》第2.20条的规定。

      附注:
      1 GEM的上市资格并不包括任何未来溢利预测的义务。
       
      2 由于在GEM上市的公司普遍为中小型公司,在GEM买卖的证券可能会较于主板买卖之证券承受较大的市场波动风险,同时无法保证在GEM买卖的证券会有高流通量的市场。
       
      3 [已于2018年2月15日删除]
       

    • 2.13

      《GEM上市规则》规定及强调所有发行人有持续义务全面及适时披露有关资料,因此,应特别留意以下事项:

       

      (1)新申请人须于其首次上市文件中详细说明其业务目标(见《GEM上市规则》第11.15条)。然后发行人须就其上市的财政年度的半年结(若此半年结发生于上市之后)及全年结以及随后两个财政年度的半年结及全年结,以等同期段将实质业务进展与业务目标说明所载资料作出比较,并且就任何重大差异作出解释(包括如首次上市文件所示,其所得款项用途)(见《GEM上市规则》第18.08A条);
       
      (2)上市发行人须公布经审核年度账目以及毋须经过审核的中期报告(见《GEM上市规则》第十八章);及
       
      (3)[已于2013年1月1日删除]
       
      (4)发行人各董事共同及个别地负责确保发行人全面遵从《GEM上市规则》。
       
      (5)[已于2008年7月1日删除]


       

    • 2.14

      本交易所期望发行人的每位董事认识《GEM上市规则》和有一定程度熟识其根据《GEM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公司条例》、《收购守则》及《公司股份回购守则》所应履行的义务和职责。

    • 2.15

      保荐人及合规顾问在维持及保持GEM发行人的水平以及市场对GEM的信心方面担当非常重要的角色。

    • 2.16[已删除]

      [已于2005年1月1日删除]

    • 2.17

      如发现违反《GEM上市规则》的情况,本交易所会采取适当措施强制履行责任及╱或作出适当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