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原则

    • 2.06

      《GEM上市规则》旨在确保投资者维持对市场的信心,尤其是下列各项:
       

      (1)申请人适合上市;
       
      (2)证券的发行及销售是以公平及有秩序的形式进行,而可能投资的人士可获得足够资料,从而对发行人及(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及正寻求上市的证券作出全面的评估;
       
      (3)上市发行人及(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须向投资者及公众人士提供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资料;
       
      (4)上市证券的所有持有人均受到公平及平等对待;
       
      (5)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在整体上本着股东的利益行事(尤其公众人士只属少数的股东时);及
       
      (6)除非现有股东另有决定,否则上市发行人新发行的股本证券,或出售或转让的库存股份,均须首先以供股形式售予现有股东。
       

      在上文最后四项内,《GEM上市规则》旨在为证券持有人(持有控股权者除外)取得其法定地位可能未有向其提供的保证或平等待遇。


       

    • 2.07

      谨此重申,《GEM上市规则》并非包罗一切可能情况,本交易所于其认为适当时可增订附加规定,或规定上市申请须符合若干特别条件。相反,由于在许多情况下本交易所需作出暂时决定,因此本交易所可在个别情况下豁免、更改或免除遵守《GEM上市规则》(以因应不同个案的情况)。然而,任何豁免、更改或免除遵守某项规则的决定,如拟产生一般影响(即会同时影响超过一名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事先必须获得证监会同意。本交易所不会经常批准按个别情况豁免、更改或同意免除遵守某项规则,致令出现一般豁免的后果。因此,本交易所鼓励新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及(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随时向本交易所寻求非正式及保密的指引。

      附注:发行人必须在相关上市文件(或本交易所认为适当的其他公告或通函)中全面披露获授予的任何豁免或修改(包括相关条件)的详情。如果发行人所提供的资料或相关情况出现任何重大变化,本交易所有权撤销或修改已授予的任何豁免或修改。

    • 2.08

      如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4条而获得证监会的批准,本交易所可不时对《GEM上市规则》作出修改。

    • 2.09

      是否适合上市须视乎多项因素而定。上市申请人应了解到符合《GEM上市规则》并不保证本身适合上市。本交易所保留酌情接纳或拒绝申请的权利,而于作出决定时,本交易所会特别考虑《GEM上市规则》第2.06条所列的一般原则。欲知上市申请建议是否符合要求,可以向本交易所寻求非正式及保密的指引。
       
      附注: 如有疑问,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应由保荐人(如发行人毋须设有(或由于其他原因而无聘用)保荐人则除外)向上市科提出。

    • 2.10

      无论是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任何其证券在GEM上市一律须获得本交易所批准。

    • 2.11

      除非发行人的股本证券或其控股公司的股本证券已于GEM上市或将与发行人的债券证券于GEM上市时同时上市,否则不能将其债券证券于GEM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