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B章 覆核程序
总则
2B.01
上市委员会保留其监督上市科及本交易所行政总裁的角色,以确保上市科及行政总裁在执行日常的职能时,以专业及公正无私的方式行使该等权力。然而,此监督角色并不表示上市委员会将会介入日常执行《上市规则》的职能,而是上市委员会将担任独立覆核机关的角色,并已保留按其本身的意愿随时覆核本交易所行政总裁、上市科执行总监或上市科任何职员根据上市委员会转授的权力所作出的任何决定的权力,同时亦已保留其可赞同、修正、更改或推翻该项决定的权力。此外,上市委员会有权就本交易所行政总裁、上市科执行总监及上市科职员如何行使其既授的权力,订明指示、规例或限制。定义及释义
2B.01A
在本章:
(1) 若本章规定任何行动须在接获有关文件日期起计若干指定营业日数的时限内进行,是指有关行动必须在接获有关文件日期后(但不包括该日)的指定营业日数内完成。
(2) “发回决定” 指上市科因为上市申请表格、申请版本或根据《上市规则》第9.10A(1)条呈交的所有其他相关文件所载资料不符合《上市规则》第9.03(3)条所述的大致完备规定而将新申请人的上市申请连同有关文件(惟整套文件会保留一套作本交易所记录之用)发回保荐人的决定。发回决定不包括《上市规则》第2B.05(1)条所述的拒绝决定。
(3) “覆核要求” 指有关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2B.05、2B.06、2B.06A及2B.16(7)条就上市科、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所作的决定而书面提出的覆核要求,有关要求必须送呈上市委员会秘书或上市覆核委员会秘书(下文统称为“秘书”)(视属何情况而定)。 2B.02
上市委员会可随时就《上市规则》所涉及的或因该等规则而产生的任何事宜进行聆讯,并可要求上市委员会认为适当的人士出席该聆讯,以及要求他们在会上提交其认为适当的文件。如本章所订明,上市科的若干决定可提交上市委员会覆核,而上市委员会的若干决定可提交上市覆核委员会作进一步及最终覆核。2B.02A
本章载列上市委员会及上市覆核委员会覆核非纪律事宜决定的机制、程序及相关条文。2B.03
上市委员会及上市覆核委员会可不时就其各自委员会所进行的任何覆核聆讯订明它认为合适的程序及规例,包括不时就任何覆核聆讯委任主席的程序、规管委员利益冲突的程序及刊发决定和相关理由的程序。2B.04
(1) 尽管有《上市规则》第2B.03条以及A1表格的条文规定,上市发行人或新申请人仍须依据每份A1表格向上市委员会提交上市申请资料,而提交资料的次数不得多于两次,但任何情况下也须受下列情况或条文所规限:
(a) 如上市委员会认为必需而准许以其他形式处理;及
(b) 对于上市委员会在发行人或申请人根据《上市规则》第2B.08条提出覆核要求之日为止所作的最后决定,发行人或申请人只有一次覆核的权利。
(c) [已于2019年7月6日删除]
(2) 上市委员会只有在上市发行人或新申请人(视属何情况而定)提交新资料以供上市委员会考虑的情况下,才会对有关经修改的上市申请予以考虑。
(3) 在不抵触《上市规则》第2B.04(1)条的情况下,上市发行人或新申请人如认为有必要,可将另一份新的上市申请表格再呈上市委员会以作考虑。 由上市委员会及上市覆核委员会考虑的新申请人覆核个案
2B.05
(1) (a) 上市科如拒绝新申请人的上市申请,新申请人有权将该项决定提交上市委员会覆核。
(b) 如上市委员会拒绝新申请人的上市申请,或赞同、修正或更改上市科作出拒绝申请的决定,新申请人亦有权将该项决定提交上市覆核委员会作进一步及最终覆核。
(c) 除《上市规则》第2B.16条所述情况外,上市覆核委员会在覆核时所作的覆核决定是最终裁决,对新申请人具有约束力。
附注: 《上市规则》第2B.05(1)条所述的拒绝决定不包括发回决定。
(2) (a) 新申请人及 ╱或保荐人有权将发回决定提交上市委员会覆核。
(b) 若上市委员会赞同发回决定,新申请人及 ╱或保荐人有权将发回决定提交上市覆核委员会作进一步及最终覆核。除《上市规则》第2B.16条所述情况外,上市覆核委员会在覆核时所作的覆核决定是最终裁决及对新申请人及保荐人具有约束力。 由上市委员会及上市覆核委员会考虑的上市发行人覆核个案
由上市委员会及上市覆核委员会考虑的授权代表覆核个案
2B.06A
(1) 如上市科决定终止根据《上市规则》第3.05条委任的授权代表的任务,该授权代表有权将该项决定提交上市委员会覆核。
(2) 如上市委员会赞同、修正或更改上市科的决定,该授权代表有权将该项决定提交上市覆核委员会,而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决定即为最终裁决,对该发行人及授权代表均具有约束力。 由上市上诉委员会考虑的覆核个案[已删除]
2B.07
[已于2019年7月6日删除]申请时间
2B.08
(1) 除下文(3)所述情况外,根据《上市规则》第2B.05(1)、2B.06、2B.06A及2B.16(7)条就上市科、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所作决定而提出的覆核要求,须于有关决定发出后七个营业日内送达秘书;或者,如有关方根据《上市规则》第2B.13(1)条要求书面理由,则须于接获该等书面理由后七个营业日内送达秘书。
(2) 就发回决定或上市委员会赞同发回决定的裁决提出的覆核要求,必须提供覆核的理由及原因,并于《上市规则》第2B.13(2)条所述书面决定发出后的五个营业日内送达秘书。
(3) 发行人根据《上市规则》第2B.06条对上市科指令证券复牌的裁决或(如有关裁决已转介给上市委员会覆核)上市委员会的覆核裁决提出的覆核要求,必须提供要求覆核的理由及原因,并于《上市规则》第2B.13(3)条所述书面决定发出后的五个营业日内送达秘书。
覆核聆讯通知
2B.09
在接获覆核要求后,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会根据秘书所订明的程序,召开聆讯以覆核有关事宜;但如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急需解决某一事项,则可规定须在某一时限内通知有关方召开覆核聆讯的日期。聆讯前程序
2B.10
就所有覆核个案,上市科及有关各方会于覆核聆讯进行前,透过有关委员会的秘书向对方以及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提供各项将于聆讯上提呈的文件。进行覆核聆讯
2B.11
(1) 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须根据董事会制订的有关规则(包括有关委员利益冲突的规则)举行会议以处理事务、将会议延期并以其他方式规管会议,但须受本规则所规限。本章所载的所有覆核聆讯必须以重新聆讯方式进行。上市委员会及上市覆核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将考量之前进行的聆讯的所有相关证据及论点,以及任何其他根据覆核聆讯程序及规例和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所作指令而提交的举证或资料,再重审个案,重新作出决定。上市覆核委员会将考量先前决策机关的决定再说明委员会本身所作决定的理由。上市覆核委员会亦会在其决定中处理先前的决定及有关理由(不论是维持或推翻原先决定)。
(2) 处理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事务所需的法定人数须为五名委员。
(3) 交易及结算所行政总裁不会出席上市委员会第一次审议某项事宜的会议或上市委员会的覆核聆讯。
(4) [已于2019年7月6日删除]
(5) (a) [已于2019年7月6日删除]
(b) [已于2019年7月6日删除]
(c) [已于2019年7月6日删除]
(d) 就发回决定或上市委员会赞同发回决定所作裁决的覆核而言,呈交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的材料应依据新申请人的上市申请首次存档时呈交上市科的原有材料。
(6) 如上市委员会正考虑新申请人的上市申请,上市科通常会邀请新申请人及其董事出席上市委员会的聆讯。 新申请人及其董事和保荐人应准备回答上市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但一般只有在上市委员会拟向新申请人直接查询时,新申请人及其董事和保荐人才会被邀请出席聆讯。新申请人如被邀请出席该聆讯,可由其董事、保荐人及╱或拟担任授权代表的人士陪同出席。
(7) 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的董事(视属何情况而定)有权出席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进行的覆核聆讯、作出陈述,并由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视属何情况而定)的保荐人、授权代表(获提名的或已获委任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及核数师各派一名代表陪同出席,而授权代表可由其法律顾问陪同出席。
(8) 如授权代表根据《上市规则》第2B.06A条提出召开覆核聆讯,授权代表应有权出席覆核聆讯、作出陈述,并可由其法律顾问陪同出席。
(9) 第(6)及(7)分条不适用于发回决定的覆核。在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就发回决定进行的覆核聆讯上,新申请人的董事及╱或每名保荐人各派一名代表有权出席聆讯并作出陈述,新申请人董事可由其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及核数师各派一名代表陪同出席,每名保荐人则可由其法律顾问陪同出席。如所有寻求覆核的各方打算不出席聆讯,聆讯会根据提呈以备聆讯的文件进行。为免产生疑问,如寻求覆核的一方打算不出席聆讯,聆讯会在其缺席的情况下进行。 秘书的角色
2B.12
(1) 秘书应负责监督并协调覆核程序的运作。
(2) 任何需呈交予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的通告、通知及其他文件均须送达秘书;秘书将确保有关文件提供予其他各方,以及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委员(视何者适用而定)。
(3) 秘书须就程序上事宜向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提供意见,但该等事宜的所有决定均只应由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作出;而秘书须执行该等可能由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不时转授的职责。
(4) 就覆核程序引致的任何行政事宜而言,秘书须为各方人士(包括上市科代表及寻求覆核的相关人士)的联络点。
(5) 秘书须将聆讯前所有程序上或其他方面的查询或事宜交由获提名为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的主席确认或决定;如获提名的主席有指示,秘书则须将该等查询或事宜交由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决定。 书面理由的要求
2B.13
(1) 除发回决定或指令证券复牌的裁决的覆核外,有关人士如拟要求上市科、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就其所作的决定给予书面理由,须于有关决定发出后三个营业日内提出有关要求。上市科、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将在接获要求后的14个营业日内给予书面理由。此等书面理由将提供予覆核所涉及的各方人士。
(2) 上市科、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将就其发回决定或赞同发回决定的裁决提供书面理由。
(3) 上市科、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将就其根据《上市规则》第 6.07 条指令证券复牌或赞同复牌决定的裁决提供书面理由。
刊发决定
2B.13A
除覆核机关另有指令,上市覆核委员根据本章所作的最终及具有约束力的决定均须刊发于本交易所的网站。若有根据《上市规则》第2B.16(7)条作出进一步及最终覆核,上市覆核委员会就证监会的要求进行覆核而作出的决定,及上市覆核委员会就进一步及最终覆核而作出的决定均须刊发。费用
2B.14
受屈人士
2B.15
任何人士(上市发行人、其保荐人及授权代表除外)如因上市科或上市委员会的决定而感到受屈,可以书面向上市委员会主席表达其意见。上市委员会在顾及任何第三者基于较早前的决定而可能享有的权利的情况下,可酌情决定全面覆核有关事宜。证监会提出的非纪律覆核
2B.16
(1) 证监会有权根据本条规则以书面方式要求覆核任何非纪律事宜(包括由上市覆核委员会覆核上市委员会的决定)。
(2) 覆核机关覆核个别事宜时,应审慎兼顾所有会因事情作进一步覆核而受直接影响之第三方人士的权利及利益。
(3) 若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未有就其决定提供书面理由,而相关人士亦未有根据《上市规则》第2B.13(1)条要求取得书面理由,证监会可要求有关委员会提供有关书面理由。证监会将在《上市规则》第2B.13(1)条订定要求书面理由的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提出此要求。若相关人士要求取得书面理由,相关人士获提供的书面理由会同时提供予证监会及上市科。同样地,应证监会要求而向其提供的书面理由亦会同时提供予相关人士及上市科。
(4) 如证监会提出覆核决定的要求,其将会在接获相关决定或(如证监会或相关人士要求取得决定的书面理由)书面理由后七个营业日内,提出覆核要求。
(5) 覆核机关及╱或其主席可就根据本条规定进行的覆核订明其认为合适的程序。
(6) 相关人士、上市科及证监会有权向覆核机关作出书面陈述,而覆核机关须考量所有此等书面陈述才作出决定。这适用于证监会要求的覆核及相关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 2B.16(7)条要求的任何进一步及最终覆核。
(7) 倘覆核机关完成覆核后推翻、修正或更改被覆核的决定,相关人士有权向上市覆核委员会寻求进一步及最终覆核。所有出席进一步及最终覆核聆讯的委员均须为并无出席较早前的上市覆核委员会覆核聆讯(如有)的人士,但此规定须受每一个案中在早前会议上出现的事实及情况所限,并进一步受上市覆核委员会的获提名主席的绝对酌情权所规限。若没有足够委员能够组成上市覆核委员会的法定人数,其获提名主席可全权酌情指示秘书,按获提名主席认为合适的方法挑选足够的委员以达到法定人数。 过渡安排
2B.17
(1) 有关下列决定的所有非纪律覆核聆讯,将按《上市规则》新订条文实施前有效的《上市规则》第二A及二B章的规定进行:
(a) 受下文(b)及(c)项所规限, 《上市规则》新订条文实施前就非纪律事宜进行首次聆讯所作的任何决定;
(b) 根据第17项应用指引作出的任何决定;
(c) 任何在《上市规则》新订条文实施前按《上市规则》第6.10(1)条作出的决定,以及就该等决定作出的任何后续或进一步决定(包括发行人未能在期限内就特定事宜作出补救而取消其上市地位的决定);及
(d) 上文(a)、(b)或(c)项所述决定的任何覆核决定。
(2) 《上市规则》新订条文实施前已存在的委员会将继续存在,直至所有有关覆核程序结束,而当时生效的规则及程序将继续适用于该等事宜。
附注: 就本条规则而言,《上市规则》新订条文指本章及第二A章的修订(于2019年7月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