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 - 上市
第三十六章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上市
36.01
就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于主板上市而言,并如《证券及期货条例》第74条所拟定的目的:
(1) 本交易所已将本章载入《GEM上市规则》;及
(2)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本交易所已经与证监会订立谅解备忘录。 证监会相对于上市申请人和上市发行人的角色
36.02
本交易所与受本交易所监管者(包括上市申请人和上市发行人)之间可能出现利益冲突。任何人士如认为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本交易所或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为其控制人的任何其他公司的利益,与妥善履行本交易所所履行的任何监管职能的利益之间可能存在或可能已存在及可能持续发生或重复发生利益冲突,则应将该事宜的事实告知主管证监会企业融资部的执行董事。在出现利益冲突时证监会的权力及职能
36.03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74条,涉及利益冲突或潜在利益冲突时,证监会将具有本章及第36.01(2)条所述谅解备忘录所载的权力及职能。36.04
证监会如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74条及本章,取代本交易所行使对上市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所拥有的权力及职能,则:
(1) 主板《上市规则》第38.03条、第38.04条及第38.09至38.13条的条文将适用于证监会和本交易所与有关申请人或发行人之间,情况犹如条文中的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由相关申请人或发行人取代一样;
(2) 证监会将透过主板《上市规则》第38.05至38.08条所述的架构,并在这架构的范围之内,行使有关权力及职能,情况犹如以下情形一样:
(a) 条文中的「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由「相关申请人或发行人」取代;
(b) 条文中的「上市委员会」由「GEM上市委员会」取代;
(c) 条文中的「上市覆核委员会」由「GEM上市覆核委员会」取代;
(d) [已于2008年7月1日删除];
(e) 条文中的「上市科执行总监」由「上市科执行总监」取代;
(f) 条文中的「第二A及二B章」由「第三及四章」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