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的呈示方式
2.13
在不影响《上市规则》任何有关文件的内容或责任的具体规定下,《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任何公告或公司通讯均必须按下列一般原则编备:
(1) 文件所载资料必须清楚陈述,并采用本交易所及╱或证监会不时指定或建议的浅白语言;及
(2) 文件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须准确完备,且没有误导或欺诈成份。符合这规定的过程中,发行人不得(其中包括):
(a) 遗漏不利但重要的事实,或是没有恰当说明其应有的重要性;
(b) 将有利的可能发生的事情说成确定,或将可能性说得比将会发生的情况高;
(c) 列出预测而没有提供足够的限制条件或解释;或
(d) 以误导方式列出风险因素。 2.14
发行人根据《上市规则》发出的任何上市文件、通函或公告内,均须披露于有关上市文件、通函或公告所载的日期当天,发行人每名董事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