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在证券买卖开始前、或库存股份出售或转让完成前提交
9.23
以下文件须于证券买卖开始前,或(如属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于出售或转让完成前,提交予本交易所:
(1) [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
(2) 如属上市发行人就某类初次申请上巿的股本证券或权益(包括股本证券、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权益、合订证券及投资公司(定义见《上市规则》第21.01条)的证券)进行配售:
(a) 由(i)每名整体协调人;(ii)每名并非整体协调人的银团成员;(iii)任何并非银团成员的分销商﹔及(iv)附录F1第9段所述的任何交易所参与者的配售函件及其各自按D表格(登载于监管表格)的形式签署作出的销售及独立性声明;及
(b) 由上文(a)分段所述有关各方提供、载有附录F1第11段所规定的资料的获配售人名单。
如属上市发行人就某类已上市证券及/或库存股份进行配售(在本交易所或发行人上市所在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出售库存股份除外),本交易所可要求发行人提交获配售人的资料,以确立其独立性(另参阅《上市规则》第13.28(7)条);及
(3) [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
(4) [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
(5)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6) 应付但尚未缴付的任何上巿年费(参阅费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