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发行新证券、或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
20.90
如属以下情况,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向关连人士发行新证券将可获得全面豁免:
(1) 该关连人士以股东身份,接受按其股权比例所应得的证券;
(2) 关连人士在供股或公开招股中透过以下方式认购证券:
(a) 透过额外申请(见《GEM上市规则》第10.31(1)或10.42(1)条);或
(b) [已于2018年7月3日删除]
(3) 证券乃根据以下计划发行予关连人士:
(a) 符合《GEM上市规则》第二十三章规定的股份计划;或
(b) 在上市发行人证券首次在本交易所开始买卖前已获采纳的股份计划,而本交易所亦已批准根据该计划发行的证券上市;或
(4) 证券乃根据符合下列条件的「先旧后新的配售及认购」而发行:
(a) 新证券发行予关连人士的时间如下:
(i) 在该关连人士根据配售协议向第三者(并不属该关连人士的联系人)配售证券减持其于该类证券的持股之后;及
(ii) 在配售协议日期起计14天内;
(b) 发行予该关连人士的新证券数目不超过其配售证券的数目;及
(c) 该等新证券的发行价不低于配售价。配售价可因应配售费用作出调整。
注: 上市发行人旗下附属公司发行新证券,可通过作为符合最低豁免水平的交易而获得豁免。 20.90A
《GEM上市规则》第20.90条提及的证券发行、发售、配售或认购,均包括库存股份出售或转让。
20.90B
上市发行人向关连人士出售库存股份,若是在GEM或发行人上市所在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进行,将可获得全面豁免(关连人士明知而向上市发行人购买该等库存股份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