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录 十三 有关若干司法地区的附加规定

    • A 部:百慕达[已删除]

      本附录已删除
       
      [已于2022年1月1日删除]

    • B 部: 开曼群岛[已删除]

      本附录已删除
       
      [已于2022年1月1日删除]

    • C 部: 库克群岛[已删除]

      本附录已被废除

      [已于1999年4月26日被废除]

    • D 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已删除]

      本附录已删除
       
      [已于2023年8月1日删除]

      • 第 一 节 [已删除]

        [已于2023年8月1日删除]

      • 第 二 节 [已删除]

        [已于2023年8月1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