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商业化公司的附加持续责任
报告内的披露
18C.19
根据本章上市的未商业化公司的中期(半年度)报告及年报内,必须载有报告所述期间进行的研发及商业化活动的详情,包括:(1) 开发中的特专科技产品的开发进度详情;
(2) 发行人达到《上市规则》第18C.03(4)条所载的收益规定的预期时间表及任何进展情况,包括已在其上市文件中披露、以证明可达到该收益规定的路径的资料更新或未商业化公司刊发的任何后续更新;
(3) 上市文件中提供的任何收益、盈利及其他业务和财务估计的资料更新、以及未商业化公司就该等估计刊发的任何后续更新;
(4) 其研发活动的开支概要;及
(5) 在显眼位置作出示警,声明其不一定能够达到《上市规则》第18C.03(4)条所述的收益规定。
注: 按本条所披露的详情应与未商业化公司上市文件中按《上市规则》第18C.12条所述的相关指引所披露者一致,让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能够评估公司遵守其早前披露的计划的情况。
足够的业务运作
重大变动
18C.21
未经本交易所批准,根据本章上市的未商业化公司不得进行任何个别或一系列的收购、出售或其他交易或安排,令其于申请上市时所发出的上市文件中描述的主营业务活动出现根本性的转变。
除去未商业化公司的身份
18C.22
未商业化公司上市后如拟不再被视为未商业化公司,必须就此向本交易所提出申请。
18C.23
未商业化公司必须就其根据《上市规则》第18C.22条提出的申请,向本交易所提供已刊发之经审计财务报表,以证明:(1) 其在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符合《上市规则》第18C.03(4)条所述的收益规定;或
(2) 其整体营运使其符合《上市规则》第8.05条下的至少一项测试。
注1: 在本交易所通知发行人,确认其不再被视为未商业化公司后,《上市规则》第18C.19至18C.21条即不再适用。
注2: 未商业化公司的相关股东受限于《上市规则》第18C.13至18C.14条所载的证券禁售期将于以下时间结束:(1)在发行人以已商业化公司的身份申请上市的假设下有关禁售期终结之日;及(2)发行人按《上市规则》第18C.24条规定刊发有关除去未商业化公司身份的公告后的第30天(以较后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