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新上市后出售证券的限制

    • 18C.13

      特专科技公司的控股股东须遵守按以下修订的《上市规则》第10.07条
       
      (1) 《上市规则》第10.07(1)(a)条所述的「6个月」将改为「12个月」(如为已商业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24个月」(如为未商业化公司的控股股东);
       
      (2) 《上市规则》第10.07(1)(b)条不适用于特专科技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3) 《上市规则》第10.07(2)条附注3所述的「12个月」将改为「24个月」(如为未商业化公司的控股股东)。
       

    • 18C.14

      特专科技公司的上市文件中所指明的以下人士及其各自的紧密联系人,自上市文件中披露其各自持有的股权当日起,至下表所述期间届满之适用日期(由特专科技公司证券开始在本交易所买卖日起计)止期间,一概不得(并须促使相关登记持有人不得)出售上市文件所列示由其实益拥有的特专科技公司证券;或就该等由其实益拥有的证券订立的任何协议出售有关证券,或设立任何选择权、权利、利益或产权负担:
       

        适用人士 限制于以下期间届满时结束
      已商业化公司 未商业化公司
      (1) 特专科技公司的关键人士,包括:
       
      (a) 创办人(包括特专科技公司的主要经营附属公司的创办成员)
      (b) 不同投票权受益人(如特专科技公司将以不同投票权架构上市)
      (c) 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d) 负责特专科技公司技术营运及/或特专科技产品研发的主要人员
       
      12个月 24个月
      (2) 本交易所网站刊发并不时修订的指引中列明的特专科技公司现有投资者 6个月 12个月

       

      注 1: 上市文件内提及的售股不受上述限制。 
       
      注 2: 《上市规则》第10.07(2)及10.07(3)条(包括《上市规则》第10.07(2)条的附注)于作出必要修订后,适用于本条所述的人士及其各自的紧密联系人,犹如(a)所有提及「控股股东」之处乃指相关人士及其各自的紧密联系人;及(b)《上市规则》第10.07(2)附注3提及「12个月」之处乃指本条规定之相关期间。
       
      注 3: 《上市规则》第18C.14(1)条项下的限制适用于在特专科技公司上市时被认定为其关键人士的人士,即使该人士不再担任相关职务(不论因职位变动或辞任或其他原因),亦将继续适用。
       

    • 18C.15

      在下列情况下,《上市规则》第18C.1318C.14条并不限制出售相关人士于特专科技公司的任何证券权益:
       
      (1) 该人士身故;或
       
      (2) 本交易所事先批准的任何其他特殊情况。
       

    • 18C.16

      特专科技公司根据《上市规则》配发、授予或发行证券而产生的任何视作出售证券情况不会被视为违反《上市规则》第18C.1318C.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