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新上市后出售证券的限制 18C.14 › 18C.13 特专科技公司的控股股东须遵守按以下修订的《上市规则》第10.07条: (1) 《上市规则》第10.07(1)(a)条所述的「6个月」将改为「12个月」(如为已商业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24个月」(如为未商业化公司的控股股东); (2) 《上市规则》第10.07(1)(b)条不适用于特专科技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3) 《上市规则》第10.07(2)条附注3所述的「12个月」将改为「24个月」(如为未商业化公司的控股股东)。 ‹ 对新上市后出售证券的限制 18C.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