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专科技公司的首次公开招股
股份分配
18C.08
特专科技公司在首次公开招股中发售的股份总数(不包括根据行使任何超额配股权而发行的任何股份)中,必须至少有50%由参与配售部分的独立定价投资者(不论以基石投资者身份与否)认购。注: 本交易所将在本交易所网站刊发指引(并不时予以修订),阐述何谓本条所指的独立定价投资者。
18C.09
就特专科技公司首次公开招股中的股份分配方面而言,《第18项应用指引》第4.2段作相应调整,改为若特专科技公司的首次公开招股活动同时包括有配售部份与公开认购部份,则应按下列准则厘定公开认购部份的股份分配最低份额:(1) 初步分配招股事项所发售股份的5%;
(2) 当市场对认购部份的股份总需求量达到初订份额的10 倍或以上(但不超过50倍)时,运用回补机制,以便增加股份数目至10%;及
(3) 当市场对认购部份的股份总需求量达到初订份额的50倍或以上时,运用回补机制,以便增加股份数目至20%。
若投资者对认购部份的需求低于初订分配份额,则可将该等认购不足的股份转拨予配售部份。自由流通量及发售规模
18C.10
根据本章寻求首次上市的特专科技公司,除了符合《上市规则》第8.08(1)条的规定外,必须确保在上市时,其于本交易所上市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中有市值至少达600,000,000港元的股份不受(无论是合约、《上市规则》、适用法律或其他规定下的)任何禁售规定所限。
18C.11
本交易所预期特专科技公司在上市时会进行有相当规模的发售(包括有配售部份与公开认购部份)。若特专科技公司的发售规模不足以促进市场定价,或可能引起有关市场秩序的疑虑,则本交易所保留不批准其上市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