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商业化公司的附加条件

    • 18C.06

      未商业化公司必须向本交易所证明并在其上市文件中披露其特专科技产品商业化的可信路径(该路径须适用于相关特专科技行业),可令其达到《上市规则》第18C.03(4)条所述的收益规定。
       
      注: 本交易所将在本交易所网站刊发指引(并不时予以修订),阐述本条所指的「可信路径」的例子。
       

    • 18C.07

      未商业化公司必须确保其有充足的营运资金(包括计入新申请人首次上市的所得款项),足可应付集团由上市文件刊发日期起计至少十二个月所需开支的至少125%。该等开支应主要包括:
       
      (1) 一般、行政及营运开支(包括任何生产成本);及
       
      (2) 研发开支。
       
      注1: 本交易所预期发行人会将首次上市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支付上述开支。
       
      注2: 按本条计算所需营运资金时可毋须计入资本开支,但若资本开支是来自借款,相关的利息及还款情况则须计算在内。未商业化公司计算本条所规定的营运资金要求时,必须包括研发开支(不论是否拨作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