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C.06
未商业化公司必须向本交易所证明并在其上市文件中披露其特专科技产品商业化的可信路径(该路径须适用于相关特专科技行业),可令其达到《上市规则》第18C.03(4)条所述的收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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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本交易所将在本交易所网站刊发指引(并不时予以修订),阐述本条所指的「可信路径」的例子。 |
未商业化公司必须向本交易所证明并在其上市文件中披露其特专科技产品商业化的可信路径(该路径须适用于相关特专科技行业),可令其达到《上市规则》第18C.03(4)条所述的收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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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本交易所将在本交易所网站刊发指引(并不时予以修订),阐述本条所指的「可信路径」的例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