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终止整体协调人的职务

    • 3A.41

      (1) 如整体协调人的聘任终止,发行人及整体协调人须在可行范围内尽快书面通知本交易所并(i)述明原因;及(ii)确认其与发行人可有任何分歧。
       
      (2) 如属就新上市进行涉及簿记建档活动(定义见《操守准则》)的配售,而离任的整体协调人的委任之前曾以整体协调人公告方式披露,则终止其委任也必须按《上市规则》第2.07C条第22项应用指引刊发相关的整体协调人公告。
       

    • 3A.42

      为免生疑问,接任的整体协调人概不会因前任整体协调人所进行的工作而被视为已履行其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