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A.41

(1) 如整体协调人的聘任终止,发行人及整体协调人须在可行范围内尽快书面通知本交易所并(i)述明原因;及(ii)确认其与发行人可有任何分歧。
 
(2) 如属就新上市进行涉及簿记建档活动(定义见《操守准则》)的配售,而离任的整体协调人的委任之前曾以整体协调人公告方式披露,则终止其委任也必须按《上市规则》第2.07C条第22项应用指引刊发相关的整体协调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