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除牌条件

    • 期限

      • 18B.69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必须在上市之日起计24个月内刊发《上市规则》第18B.44条所述的公告。
         
        注: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可向本交易所提交延长本条所述的期限的要求。
         

      • 18B.70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必须在上市之日起计36个月内完成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交易。
         
        注: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可向本交易所提交延长本条所述的期限的要求。
         

    • 延长期限

      • 18B.71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若按《上市规则》第18B.69条第18B.70条向本交易所要求延长任何有关期限,其必须提供相关理由并向本交易所确认延期决定已在股东大会上获股东通过普通决议予以批准(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及其各自紧密联系人必须就该决议放弃表决权)。

      • 18B.72

        本交易所保留酌情权,批准或拒绝任何按《上市规则》第18B.71条提交的延期要求。
         
        注: 为回应按《上市规则》第18B.71条提交的延期要求而获本交易所批准的任何延长期限最多为6个月。
         

    • 退回资金及除牌

      • 18B.73

        在以下情况下,本交易所可将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停牌:
         
        (1) 《上市规则》第18B.32条所述的重大变动发生后,特殊目的收购公司未能就特殊目的收购公司的存续取得必要的批准;或
         
        (2)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未能符合《上市规则》第18B.69条第18B.70条规定的任何期限(无论是否已延长)。
         

      • 18B.74

        在根据《上市规则》第18B.73条被勒令停牌后,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必须在停牌后一个月内退回其在首次发售中筹集的资金,以每股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股份不低于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股份在特殊目的收购公司首次发售时的发行价的金额,按比例将《上市规则》第18B.16条所述托管账户中的款项分派或支付予所有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股份的持有人。
         
        注: 在特殊目的收购公司按本条规则退回资金后,本交易所将刊发有关取消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证券的上市地位的公告,并随即取消该等证券的上市地位。
         

      • 18B.75

        在按《上市规则》第18B.74条所述退回资金后,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必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25(1)条就退回资金及即将取消上市地位一事刊发公告。

    • 例外情况

      • 18B.76

        由特殊目的收购公司上市之时直至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交易完成前,以下《上市规则》条文不适用于特殊目的收购公司:
         
        (1) 《上市规则》第6.01(3) 条及第13.24条—发行人经营的业务(不论由其直接或间接进行)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并且拥有相当价值的资产支持其营运,其证券才得以继续上市;
         
        (2) 《上市规则》第8.11条—仅限于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可按名义价值向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发行发起人股份,而发起人股份附带股东大会投票权,及可能附带提名及/或委任他人加入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董事会的特别权利;
         
        (3) 《上市规则》第14.82条—现金资产公司是否适合上市;及
         
        (4) 《上市规则》第14.89条第14.90条—从上市之日起计12个月内,不得进行任何收购、出售或其他交易或安排(或一连串的收购、出售或其他交易或安排),以致上市发行人在申请上市时的上市文件所述的主要业务出现根本性的转变。
         

      • 18B.77

        就保荐人进行的尽职审查,特殊目的收购公司保荐人应在适用的范围内遵守《操守准则》第17段及《上市规则》第21项应用指引

      • 18B.78

        《上市规则》第3A.02B条有关新申请人或其代表呈交上市申请的规定改为特殊目的收购公司不得于最后一名保荐人获正式委任日期起计未足一个月时呈交上市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