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独立第三方投资

    • 18B.40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交易的条款必须包括来自第三方投资者的投资。该等第三方投资者须符合与《上市规则》第13.84条中适用于独立财务顾问者一致的独立性规定,并必须为专业投资者。
       
      注1: 就本条而言,《上市规则》第13.84条提及委任独立财务顾问及其职责之处可不予理会。
       
      注2: 该等独立第三方投资者必须向本交易所呈交有关确认本条所规定的独立性的书面确认。
       

    • 18B.41

      从《上市规则》第18B.40条所述的独立第三方投资者筹集所得的资金总额须占《上市规则》第18B.44条所述的公告中所指议定的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目标的估值的至少以下百分比。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目标
      议定估值(「A」)
      独立第三方投资
      占(A)的最低百分比
      少于20亿港元 25%
      20亿港元或以上但少于50亿港元 15%
      50亿港元或以上但少于70亿港元 10%
      70亿港元或以上 7.5%

       

      注1: 若议定的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目标的估值超过100亿港元,则本交易所或可接纳低于7.5%的百分比。
       
      注2: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必须向本交易所证明,其在刊发《上市规则》第18B.44条所述的公告之时已落实会获得规定的最低独立第三方投资。
       

       

    • 18B.42

      《上市规则》第18B.41条所述独立第三方投资必须包括来自资深投资者的重大投资,定义见载于本交易所网站并不时予以修订的指引。

    • 18B.43

      由《上市规则》第18B.40条所述的独立第三方投资者进行的投资必须使其实益拥有继承公司的上市股份。
       
      注: 就厘定是否符合《上市规则》第18B.41条所述门槛而言,其他形式的投资(例如使其获得可转换债券的投资)并不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