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董事

    • 18B.12

      于特殊目的收购公司上市时及持续于其存续期间,除了符合《上市规则》的要求外,任何由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提名加入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董事会的董事必须是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不论是否持有证监会发出的牌照)的高级人员(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并代表提名他们的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
       
      注: 若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是个人,该人士必须为该特殊目的收购公司的董事。
       

    • 18B.13

      于特殊目的收购公司上市时及持续于其存续期间,特殊目的收购公司的董事会必须有至少两人持有证监会发出的牌照,可在证监会持牌法团进行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或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

    • 18B.14

      《上市规则》第18B.13条所述的人士中须有至少一人是《上市规则》第18B.10(1)条所述的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的持牌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