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B.12

于特殊目的收购公司上市时及持续于其存续期间,除了符合《上市规则》的要求外,任何由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提名加入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董事会的董事必须是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不论是否持有证监会发出的牌照)的高级人员(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并代表提名他们的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
 
注: 若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是个人,该人士必须为该特殊目的收购公司的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