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市覆核委员会委员的委任及撤换

    • 2A.37C

      上市覆核委员会委员须由董事会委任。董事会只可委任根据《上市规则》第2A.37D条的规定而获提名的人士。

    • 2A.37D

      每年有资格被委任或再次被委任为上市覆核委员会委员的人士须由上市提名委员会提名。

    • 2A.37E

      上市覆核委员会主席小组须由上市提名委员会提名及由董事会委任。主席小组将由最少四名上市覆核委员会委员组成。

    • 2A.37F

      上市覆核委员会委员一般任期约为12个月。

    • 2A.37G

      上市覆核委员会的所有委员须在任期届满时退任,除非其再获董事会委任(任期可为原定的任期或董事会于再次委任时订明的较短任期)。在符合《上市规则》第2A.37I条的规定下,所有上市覆核委员会委员均有资格接受再次委任。

    • 2A.37H

      董事会可填补上市覆核委员会因辞职、退休或其他原因而出现的委员空缺。有资格被委任填补任何该等空缺的人士须由上市提名委员会提名,而该等人士须与退任的委员同属《上市规则》第2A.37B条所述的类别。获委任以填补临时空缺的委员的任期的最后日期,为退任该职而产生临时空缺的委员原来任期届满当日。

    • 2A.37I

      上巿覆核委员会的委员不得连续任职超过六年,但按《上市规则》第2A.37H条填补临时空缺的委任期间不包括在内。已按本条规则容许的最长期间担任职务的委员,由其最近期退任之日后起计的二年后有资格再次被委任。尽管以上所述,在特殊情况下,上巿提名委员会有酌情权提名任何人士,在其退任后起计两年内的任何时间再次被委任,而董事会亦有权再次委任该人士。

    • 2A.37J

      倘若发生下列任何事件,有关的上市覆核委员会委员必须退任:-

      (1) 倘若其获发财产接管令,或其与债权人作出和解安排;
       
      (2) 倘若其变得精神错乱或被裁定为《精神健康条例》(香港法例第136章)所指的精神不健全;
       
      (3) 倘若其以书面通知董事会及上市覆核委员会请辞有关职务;或
       
      (4) 倘若由于严重的不当行为而遭董事会撤职,而一份说明其被撤职的理由的函件已呈交证监会。

      惟该委员的行事在各方面均应被视为有效,直至其退任一事被列入上市覆核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