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A.37G

上市覆核委员会的所有委员须在任期届满时退任,除非其再获董事会委任(任期可为原定的任期或董事会于再次委任时订明的较短任期)。在符合《上市规则》第2A.37I条的规定下,所有上市覆核委员会委员均有资格接受再次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