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须予公布的交易的合资格飞机租赁活动可获得的豁免(14.33C-14.33D)
14.33C
若符合下列情况,合资格飞机租赁活动可豁免遵守有关须予公布的交易的公告、通函及╱或股东批准规定:
(1) 该业务是合资格飞机出租商在其日常业务中进行;
(2) 合资格飞机出租商的董事会已确认:
(a) 该交易由出租商在其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及
(b) 该交易的条款公平合理,并符合出租商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及
(3) 合资格飞机出租商遵守《上市规则》第14.33D条的披露规定。 14.33D
若合资格飞机租赁活动依据《上市规则》第14.33C条获豁免遵守有关须予公布的交易的公告、通函及╱或股东批准规定:
(1) 合资格飞机出租商须在交易条款落实后尽快刊发公告。有关公告必须载有:
(a) 交易日期;
(b) 交易对手的身份及其主营业务活动的概况。出租商亦须确认,交易对手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第三方,与出租商及其关连人士并无关系;
(c) 有关交易及交易飞机的说明(如为购买飞机,须包括该飞机的预计交付年期);及
(d) 出租商董事会确认出租商符合(i)《上市规则》第14.04(10E)条所载准则及(ii)《上市规则》第14.33C(2)条所载条件;及
(2) 合资格飞机出租商亦须在其下一份中期报告(如适用)及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资料:
(a) 截至报告期末出租商拥有的飞机总数(按飞机型号细列)及飞机的总账面净值;
(b) 截至报告期末承诺采购的飞机总数(按飞机型号细列)及承诺采购的采购总额;
(c) 报告期内出售飞机总数;
(d) 报告期内出售飞机的总账面净值以及所得净收益或净亏损总额;及
(e) 报告期内飞机租赁的(i)营业租赁业务及(ii)融资租赁业务分别的平均租金收益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