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持续责任

    • 报告内的披露

      • 18A.08

        生物科技公司的中期(半年度)报告及年报内,必须载有报告所述期间进行的研发活动的详情,包括:

        (1) 各项开发中的核心产品在通往商业化过程中每个主要阶段的详情;并概述核心产品如开发成功,其实现商业化发展的预期时间表;
         
        (2) 其研发活动的开支概要;及
         
        (3) 在显眼位置作出示警,声明核心产品最终不一定能够成功开发及营销。
         
        注: 所披露详情应与生物科技公司上市文件中按《上市规则》第18A.0418A.05条所披露者一致。
         

    • 足够的业务运作

      • 18A.09

        如本交易所认为根据本章上市的生物科技公司不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规定,本交易所或会按照《上市规则》第6.01条将发行人的证券停牌甚至除牌。本交易所亦可能根据《上市规则》第6.10条要求相关发行人在不多于十二个月期间内重新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如相关发行人未能在期内重新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本交易所会将发行人的证券除牌。

    • 重大变动

      • 18A.10

        未经本交易所批准,根据本章上市的生物科技公司不得进行任何个别或一系列的收购、出售或其他交易或安排,令其于申请上市时所发出的上市文件中描述的主营业务活动出现根本性的转变。

    • 股份标记

      • 18A.11

        根据本章上市的生物科技公司的上市股本证券,其股份名称结尾须有「B」字以作标识。

    • 第18A.09至18A.11条不适用

      • 18A.12

        若已上市的生物科技公司提出申请并证明其符合《上市规则》第8.05条的要求,第18A.0918A.11条即不适用于根据本章上市的生物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