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名委员会

    • 8A.27

      具不同投票权架构的上市发行人必须成立符合《上市规则》附录C1第二部分B.3节规定的提名委员会。
       

      注:委任或重新委任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经由提名委员会根据《上市规则》附录C1第二部分守则条文B.3.1(b)及(d)分段条文举荐。

       

    • 8A.28

      按《上市规则》第8A.27条成立的提名委员会必须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主席,成员须以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