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售
10.11
配售是由发行人或中间人将证券主要出售予经其选择或批准的人士或主要供该等人士认购。10.11A
新上市申请人须向公众人士发售不少于总发行量10%的证券。10.12
由新申请人或其代表或由上市发行人或其代表配售某类初次申请上市的证券,必须刊发上市文件,而该上市文件须符合《GEM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所述的有关规定,而该配售须符合以下特别规定:
(1) [已于2018年2月15日删除]
(1A)
如事前未取得本交易所的书面同意,不可向下列人士分配证券:
(a) 整体协调人、并非整体协调人的银团成员或任何并非银团成员的分销商的「关连客户」(其定义见《GEM上市规则》第10.12条第4段附注2);
(b) 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的董事或现有股东或其紧密联系人(不论以自己的名义或通过代名人),除非能符合《GEM上市规则》第13.02(1)条所载的条件;或
(c) 代名人公司,除非能披露证券最终受益人的姓名。
(1B) 整体协调人须提供足够的分销设施、刊发申请名单及于证券出现超额认购时厘定分配证券的公平基准。如属就新上市进行涉及簿记建档活动(定义见《操守准则》)的配售,每名整体协调人将被视为已审阅FINI对配售证券的分销及集中程度所生成的分析,并已透过于FINI提交以附录五D表格的形式作出的声明,确认该分析的准确性(见《GEM上市规则》第12.26(6)条)。
(2) 配售的详情必须按照《GEM上市规则》第16.07条或16.08条(如适用)的规定公布,而配售结果必须按照下文第(4)分段及《GEM上市规则》第16.16条的规定公布。
(3) [已于2018年2月15日删除]
(4) 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6.16条而作出的配售结果公告必须载列有关获配售人的简述。如该证券乃配售予不同类别的获配售人,则公告必须就各类获配售人及其获配售的股份数目作出说明,而若干类别之获配售人(按本条规则附注1所指定者)须以个别列名方式作出交代,并须披露每一位所列名之获配售人所获配售股份之数目。若新上市以配售方式进行,或其中部分股份以配售方式进行,公告必须同时包括以下资料:
(a) 有关配售的踊跃程度的资料;
(b) 配售股份分布情况表;
(c) 分布情况分析,特别是配售股份的集中程度,包括但不限于(1)配售予首1名、5名、10名及25名获配售人分别的配售股份总数量及其持股百分比;及(2)配售予首1名、5名、10名及25名股东分别的股份总数量及其持股百分比。如本交易所认为申请上市的配售股份高度集中在少数获配售人中,则须包括大致以下列格式作出的声明:
「投资者应注意,股份集中于少数股东,此情况可能影响〔发行人〕的股份流通量。故此,股东和准投资者在买卖有关股份时应审慎行事。」
(d) 说明是否有任何认购人是由发行人、由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控股股东、大股东或其他现有股东或上述任何人士的紧密联系人直接或间接提供资金,或惯常听取上述任何人士的指示。
附注: 1 本条规则旨在让股东及投资者在配售股份开始买卖前了解该等股份的拥有权分布成份。发行人须予公布交待的各类获配售人(如适用)包括:
(a) [已于2010年6月3日删除]
(b) 董事及其紧密联系人(以个别列名方式);
(c) 现有股东及其紧密联系人(以个别列名方式);
(d) 仅就以配售方式进行或包括配售部分的新上市而言,高持股量股东及其紧密联系人(以个别列名方式);
(e) 发行人现有或过往的雇员;
(f) 保荐人及其紧密联系人;
(g) 整体协调人、并非整体协调人的银团成员及╱或任何并非银团成员的分销商及任何上述一方的任何关连客户(定义见下文附注2);
(h) 发行人的顾客或客户;
(i) 发行人的供应商;及
(j) 包销商(如有)及其紧密联系人(如有别于上文(f)或(g))。
如任何获配售人的资料被整合及视为同一获配售人,则应在公告内加以说明(如适用)。公告亦必须显示公众获配售股份的数目及比例。
2 就上文附注1(g)分段而言,与交易所参与者有关的「关连客户」指该名交易所参与者的任何客户,而该名客户为:
(a) 该名交易所参与者的合伙人;
(b) 该名交易所参与者的雇员;
(c) 如该名交易所参与者为一间公司,
(i) 为该名交易所参与者的主要股东的任何人士;或
(ii) 该名交易所参与者的董事;
(d) 上文(a)至(c)分段所述任何个人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继子女;
(e) 在私人或家族信托(退休金计划除外)中出任信托人职位的人士,而该等信托的受益人包括上文(a)至(d)分段所述的任何人士;
(f) 上文(a)至(d)分段所述任何人士的近亲,其账户由该名交易所参与者依据一项全权管理投资组合协议管理;或
(g) 该名交易所参与者所属公司集团的成员公司。
(4A) 在正常情况下,整体协调人、并非整体协调人的银团成员或并非银团成员的分销商均不得为其本身保留任何重大数额的配售证券。
(5) 本交易所(于FINI(如属新上市配售))收到并批准载有下述有关所有获配售人的所需资料的清单之前,证券买卖不得开始。所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获配售人(如属个人)的姓名、地址及身份证(如没有,则提供护照号码及签发地点),及(如属公司)其名称、地址、注册成立地及相关公司识别号码,以及(如获配售人是代名人公司)证券实益拥有人的姓名、地址及身份证(如没有,则提供护照号码及签发地点),及每名获配售人获取证券的数目。本交易所保留其权利,只要其认为对于其确定获配售人的独立性是必需的,本交易所可要求提供(以本交易所要求的任何其他形式载列)有关此等获配售人的其他资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实益拥有权的详情。
(6) 如属新上市,(a)每名整体协调人;(b)每名并非整体协调人的银团成员;(c)任何并非银团成员的分销商;及(d)《GEM上市规则》第12.26(6)(a)及12.27(6)(a)条所述的任何交易所参与者须于证券买卖开始前于FINI向本交易所提交以D表格(登载于监管表格)的形式作出的个别销售及独立性声明(参阅《GEM上市规则》第12.26(6)条)。
(7) 每名整体协调人、并非整体协调人的银团成员、并非银团成员的分销商及上文第(6)分段所述的交易所参与者须于配售完成后将其获配售人的记录保存至少3年。是项记录须包括上文第(5)分段所指定的资料。
附注: 就《GEM上市规则》第10.12条而言,「证券」及「股份」包括股本证券。 10.13
由上市发行人配售证券,仅在下列的情况下方被接纳:
(1) 配售乃按股东依据《GEM上市规则》第17.41(2)条授予上市发行人的董事会的一般权力而进行;或
(2) 上市发行人的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特别认可该项配售(「特定授权配售」)。 10.14
10.15
由上市发行人或其代表配售一类已经上市的证券,毋须刊发上市文件,如须刊发招股章程或其他上市文件,则须符合《GEM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的有关规定。10.16
本交易所于必要时或会准许在买卖开始前订立初步安排或初步配售,以符合《GEM上市规则》第11.23条所述任何类别的上市证券必须于任何时候均维持不少于规定公众持有百分比的规定。10.16A
如发行人进行《GEM上市规则》第6A.39条所述的股本证券的配售,必须确保进行簿记建档程序以评估证券的需求。
10.16B
发行人应详细记录其作出分配及定价决定背后的理据,尤其当其决定有违整体协调人的意见、建议及/或指引时。如发行人的决定构成违反《GEM上市规则》有关(其中包括)整体协调人或发行人进行配售活动的规定,整体协调人须告知本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