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

    修订编号        
     
    生效日期(日/月/年) 主题           
    第二十四次修订 09/07/2007 有关首次公开招股经纪佣金及登载公告事宜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经修订规则的中文版只有无标记显示版本) (于2007年7月9日生效的为首次公开招股经纪佣金部分;于2008年3月10日生效的为登载公告部分)
     
    第二十三次修订 21/05/2007  《创业板上市规则》各项修订
     
    25/06/2007  有关「披露易」计划的《创业板上市规则》综合修订(标题类别除外)(只有英文本显示经删改的内容)
     
    其他 -- 建议标题类别
     
    第二十二次修订 01/01/2007 有关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只有英文本显示经删改的内容)

    • 第二十四次修订

      更新日期:  29/02/2008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订户通知

      第二十四次修订

       
      敬启者﹕

      《创业板上市规则》各项修订
       

      谨附上《创业板上市规则》重印各页。重印各页涉及以下修订:

      • 有关公告可在午膳登载时段内登载的时间已延长至下午2时的修订;
         
      • 有关准许在午膳登载时段登载任何类别公告的修订;及   
         
      • 有关规定透过自动转账派付首次公开招股经纪佣金的新安排的修订,以及明确说明电子认购首次公开招股申请的经纪佣金付款安排的修订,以反映现行市场常规。

      存档指示亦同时附上。

      登载公告

      由2008年3月10日起,现时在交易时段以外的时间登载公告的限制将予放宽。

      现时,创业板发行人可于交易日上午6时至9时期间登载公告(包括载有股价敏感资料的公告)而毋须停牌。这项政策将继续采用。除此以外,日后创业板发行人仍继续可以在交易日下午4时15分后登载任何公告。

      现时,只有初步业绩公告、海外监管讯息、停牌公告以及「标准内容」及「超级内容」公告方可在午膳时段内透过创业板网站登载。由2008年3月10日起,创业板发行人将获准在午膳时段内登载任何类别的公告,包括载有可能对发行人上市证券的买卖及价格构成重大影响的资料的公告。

      现时,可登载公告的午膳时段至下午1时30分止。由2008年3月10日起,此时段将延长半小时至下午2时。 

      首次公开招股经纪佣金

      根据派付首次公开招股经纪佣金的新安排,投资者支付的经纪佣金将由发行人透过自动转账直接存入有关交易所参与者的银行户口,改善过往以实物支票方式派付经纪佣金的做法,此有助适时及有秩序地执行首次公开招股程序。

      《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首次公开招股经纪佣金是支付给交易所参与者或本交易所,要视乎成功申请的表格上有否盖上交易所参与者的印章。然而,电子认购首次公开招股并无涉及实物申请表格,不可能盖上印章。实务中,若电子认购首次公开招股申请附有交易所参与者经纪代号,发行人仍然透过股份过户登记处支付经纪佣金予有关的交易所参与者,若申请并无附有经纪代号,则付予本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九第6段的修订订明透过自动转账派付首次公开招股经纪佣金的新安排,以及明确说明电子认购首次公开招股申请的经纪佣金付款安排,以反映现行市场常规。

      生效

      有关登载公告的修订将于2008年3月10日生效。

      有关首次公开招股经纪佣金的修订已于2007年7月9日生效。

      按此浏览有关对登载公告事宜的修订。 

      按此浏览有关首次公开招股经纪佣金事宜的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主管

      韦思齐 谨启

      2008年2月

    • 第二十三次修订

      • 《创业板上市规则》各项修订

        更新日期:  31/05/2007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订户通知

        第二十三次修订

         
        敬启者﹕

        《创业板上市规则》各项修订
         

        谨附上《创业板上市规则》重印各页。重印各页涉及以下修订:-

        • 有关推行新披露制度(「披露易」计划)的修订;在「披露易」计划下,按监管规定所披露的讯息须以电子方式呈交香港交易所网站或创业板网站发布;及
           
        • 《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其他多项轻微修订。

        存档指示亦同时附上。

        「披露易」计划

        「披露易」计划由2007年6月25日起生效。「披露易」计划中有关创业板发行人的主要特色包括:

        • 创业板发行人须透过香港交易所的电子呈交系统,以电子方式向香港交易所呈交其披露讯息。除少数例外情况外,公告必须在非交易时段呈交登载。 
           
        • 在「披露易」计划生效满12个月后,创业板发行人必须自设网站。

        有关「披露易」计划的其他详情,请参阅香港交易所在2006年7月刊发的「取消主板发行人在报章刊发付费公告的规定及相关事宜」的征求意见总结,以及于2007年3月刊发的「公告登载无纸化」说明文件。上述两份文件均可于香港交易所网站浏览,网址分别为: http://www.hkex.com.hk/chi/newsconsul/mktconsul/documents/npa_c.pdf http://www.hkex.com.hk/chi/listing/edp/edp_consul/documents/ess_cp_c.pdf

        轻微修订

        其他对《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如下:

        反映香港会计师公会现行英文名称

        《创业板上市规则》作了多项轻微修订,以反映香港会计师公会现行的英文名称。

        会计相关释义及提述

        《创业板上市规则》作了若干轻微修订,以更新若干会计释义及提述。主要修订包括:

        • 更改第1.01条中「联属公司」的释义;  
           
        • 更改第1.01条中《香港财务汇报准则》的释义,以涵盖有关前《会计实务准则》的提述;
           
        • 修订第5.15条,将先前提及「资深会员或会员」之处改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注册执业会计师」;及  
           
        • 修订第7.02条,将先前提及「专业会计师」之处改为「执业会计师」。

        将编号56的常问问题中的「无任何其他关系」豁免编纳成规及进一步放宽 

        20.11(4)(c)条新增了注(2),将「有关企业管治事宜及上市准则规则修订的常问问题」编号56所载的「无任何其他关系」豁免编纳成规及进一步放宽,使非全资附属公司的主要股东,亦可担任该附属公司的董事而不会被视作关连人士。

        减低证监会交易征费

        根据2006年12月1日正式生效的《2006年证券及期货(减低征费)令》,证券、期货或期权合约的交易征费减低20%。《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九第3(2)段已作修订,反映是项变动的同时,亦免除日后因收费进一步调整而须再行修订规则。

        生效

        有关「披露易」计划的各项修订将于2007年6月25日生效。

        轻微修订则将于2007年5月21日生效。

        按此浏览有关对「披露易」计划的修订(标题类别除外)(只有英文本显示经删改的内容)。 

        按此浏览有关轻微修订(只有英文本显示经删改的内容)。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主管

        韦思齐 谨启

        2007年5月

      • 有关「披露易」计划的《创业板上市规则》综合修订(标题类别除外)(只有英文本显示经删改的内容)

        更新日期:  31/05/2007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订户通知

        第二十三次修订

         
        敬启者﹕

        《创业板上市规则》各项修订
         

        谨附上《创业板上市规则》重印各页。重印各页涉及以下修订:-

        • 有关推行新披露制度(「披露易」计划)的修订;在「披露易」计划下,按监管规定所披露的讯息须以电子方式呈交香港交易所网站或创业板网站发布;及
           
        • 《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其他多项轻微修订。

        存档指示亦同时附上。

        「披露易」计划

        「披露易」计划由2007年6月25日起生效。「披露易」计划中有关创业板发行人的主要特色包括:

        • 创业板发行人须透过香港交易所的电子呈交系统,以电子方式向香港交易所呈交其披露讯息。除少数例外情况外,公告必须在非交易时段呈交登载。 
           
        • 在「披露易」计划生效满12个月后,创业板发行人必须自设网站。

        有关「披露易」计划的其他详情,请参阅香港交易所在2006年7月刊发的「取消主板发行人在报章刊发付费公告的规定及相关事宜」的征求意见总结,以及于2007年3月刊发的「公告登载无纸化」说明文件。上述两份文件均可于香港交易所网站浏览,网址分别为: http://www.hkex.com.hk/chi/newsconsul/mktconsul/documents/npa_c.pdf http://www.hkex.com.hk/chi/listing/edp/edp_consul/documents/ess_cp_c.pdf

        轻微修订

        其他对《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如下:

        反映香港会计师公会现行英文名称

        《创业板上市规则》作了多项轻微修订,以反映香港会计师公会现行的英文名称。

        会计相关释义及提述

        《创业板上市规则》作了若干轻微修订,以更新若干会计释义及提述。主要修订包括:

        • 更改第1.01条中「联属公司」的释义;  
           
        • 更改第1.01条中《香港财务汇报准则》的释义,以涵盖有关前《会计实务准则》的提述;
           
        • 修订第5.15条,将先前提及「资深会员或会员」之处改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注册执业会计师」;及  
           
        • 修订第7.02条,将先前提及「专业会计师」之处改为「执业会计师」。

        将编号56的常问问题中的「无任何其他关系」豁免编纳成规及进一步放宽 

        20.11(4)(c)条新增了注(2),将「有关企业管治事宜及上市准则规则修订的常问问题」编号56所载的「无任何其他关系」豁免编纳成规及进一步放宽,使非全资附属公司的主要股东,亦可担任该附属公司的董事而不会被视作关连人士。

        减低证监会交易征费

        根据2006年12月1日正式生效的《2006年证券及期货(减低征费)令》,证券、期货或期权合约的交易征费减低20%。《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九第3(2)段已作修订,反映是项变动的同时,亦免除日后因收费进一步调整而须再行修订规则。

        生效

        有关「披露易」计划的各项修订将于2007年6月25日生效。

        轻微修订则将于2007年5月21日生效。

        按此浏览有关对「披露易」计划的修订(标题类别除外)(只有英文本显示经删改的内容)。 

        按此浏览有关轻微修订(只有英文本显示经删改的内容)。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主管

        韦思齐 谨启

        2007年5月

    • 其他

    • 第二十二次修订

      更新日期:  13/11/2006

      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订户通知

      第二十二次修订

       
      敬启者﹕

      《创业板上市规则》各项修订
       

      谨附上《创业板上市规则》重印各页。重印各页涉及以下修订:-

      • 《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有关对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监管的条文修订;及
         
      • 《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有关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副主席人数的条文修订。

      存档指示亦同时附上。

      有关对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监管的修订

      2004年10月,联交所与证监会就对保荐人、合规顾问及独立财务顾问监管联合进行的谘询作出总结。于2004年10月19日刊发的谘询总结报告(《2004年总结》)中,联交所及证监会指出,基于谘询中所接获的回应意见,日后证监会作为法定监管者,将负责有关担任保荐人及合规顾问工作的企业融资顾问的资格评核,以及有关其操守的持续监督、纪律及执行等工作;至于联交所作为市场营运者,则应继续负责执行及管理《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包括有关尽职审查的应用指引。

      《2004年总结》说明,证监会将就其发牌制度的修订进行谘询,而为避免监管重,联交所拟在谘询完成后即从《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撤去现行的资格条件规定。

      证监会已完成第二阶段谘询,并于2006年4月刊发谘询总结。因此,联交所现拟按《2004年总结》所述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

      主要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主要修订内容载述如下。

      • 现时,要履行保荐人或合规顾问的工作,有关公司必须获联交所发出的核准并名列在联交所的保荐人名册中。《创业板上市规则》载有获准列入保荐人名册中的资格准则详情。 有关规则亦规定,一般情况下,联交所会按年检讨保荐人的资格,即其是否符合资格以继续名列在有关名册中。
         
      • 为贯彻对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的资格监管上不致出现重的原则,《创业板上市规则》将予修定,订明联交所只会准许一家持有证监会发出的适当牌照或获证监会适当注册的公司,担任保荐人或合规顾问的工作。此外,《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六章整章将予以删除,但当中部分规则将予以保留在第六A章内。
         
      • 同样,联交所将不再担当监察公司是否持续符合可履行保荐人或合规顾问工作资格的角色。再者,为贯彻《2004年总结》,这方面的工作将由证监会全权负责。换言之(其中包括)联交所将不再负责每年对保荐人公司进行检讨,亦不再设置认可保荐人名册。
         
      • 《创业板上市规则》将予修订,以配合证监会全权负责对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的纪律处分及制裁。不过,在有关保荐人及合规顾问工作表现的相关事宜上,联交所仍会继续按需要去配合证监会的工作。

      生效

      上述规则修订自2007年1月1日起生效;有关过渡安排载于增订的《创业板上市规则》第6A.38条

      有关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副主席人数的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经已修订,使上市提名委员会及联交所董事会可分别提名及委任多于一名的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副主席。委任多于一名的副主席将可减轻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副主席的工作量,亦有助促进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主席一职的继任培育计划。

      生效

      上述《上市规则》的修订已于有关修订发布当天(即2006年9月22日)生效。

      按此浏览有关对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监管的修订。

      按此浏览有关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副主席人数的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主管

      韦思齐 谨启

      2006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