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 股东参与

    • F.1 有效沟通

      • 原则

        董事会应负责与股东持续保持对话,尤其是藉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他全体会议与股东沟通及鼓励他们的参与。

      • 守则条文

        • F.1.1

          发行人应订有派付股息的政策并于年报内披露。
           

      • 建议最佳常规

        • F.1.2

          本交易所鼓励发行人在其《企业管治报告》中包括以下资料:
           
          (a) 股东类别的详情及总持股量;
           
          (b) 接着一个财政年度的股东重要事项日志;
           
          (c) 公众持股百分比,其应以发行人在年报刊发前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可以得悉、而其董事亦知悉的公开资料作为基准;及
           
          (d) 每名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量。
           

    • F.2 股东大会

      • 原则

        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须给予股东充分通知,并应确保股东熟悉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详细程序,同时应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回答股东的提问。

      • 守则条文

        • F.2.1

          在股东大会上,会议主席应就每项实际独立的事宜个别提出决议案。除非有关决议案之间相互依存及关连,合起来方成一项重大建议,否则发行人应避免「捆扎」决议案。若要「捆扎」决议案,发行人应在会议通知解释原因及当中涉及的重大影响。
           
          注: 「实际独立事宜」的例子包括董事提名,即每名候选人的提名应以独立决议案的方式进行。
           

        • F.2.2

          董事会主席应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邀请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任何其他委员会(视何者适用而定)的主席出席。若有关委员会主席未克出席,董事会主席应邀请另一名委员(或如该名委员未能出席,则其适当委任的代表)出席。该人士须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回答提问。董事会辖下的独立委员会(如有)的主席亦应在任何批准以下交易的股东大会上回应问题,即关连交易或任何其他须经独立股东批准的交易。发行人的管理层应确保外聘核数师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回答有关审计工作,编制核数师报告及其内容,会计政策以及核数师的独立性等问题。
           
          注: 在符合发行人的组织章程文件、其注册成立地的法律及法规的情况下,透过电话或视像会议等电子途径参与会议的上述人士可计算为亲身出席会议。
           

        • F.2.3

          大会主席应确保在会议上向股东解释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详细程序,并回答股东有关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任何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