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1 财务汇报

    • 原则

      董事会应平衡、清晰及全面地评核公司的表现、情况及前景。

    • 守则条文

      • D.1.1

        管理层应向董事会提供充分的解释及资料,让董事会可以就提交给他们批准的财务及其他资料,作出有根据的评审。

      • D.1.2

        管理层应每月向董事会成员提供更新资料,载列有关发行人的表现,财务状况及前景的公正及易于理解的评估,内容足以让董事履行《上市规则》第3.08条第十三章所规定的职责。
         
        注: 所提供的资料可包括有关将提呈董事会商议事项的背景或说明资料、披露文件、预算、预测以及每月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内部财务报表(例如每月的管理层账目及资料更新)。预算方面,若事前预测与实际数字之间有任何重大差距,亦应一并披露及解释。
         

      • D.1.3

        董事应在《企业管治报告》中承认他们有编制账目的责任,核数师亦应在有关财务报表的核数师报告中就他们的汇报责任作出声明。除非假设公司将会持续经营业务并不恰当,否则,董事拟备的账目应以公司持续经营为基础,有需要时更应辅以假设或保留意见。若董事知道有重大不明朗事件或情况可能会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能力,董事应在《企业管治报告》清楚显著披露及详细讨论此等不明朗因素。《企业管治报告》应载有足够资料,让投资者明白事件的严重性及意义。在合理和适当的范围内,发行人可提述年报其他部分。该等提述必须清楚明白,不得含糊,而《企业管治报告》不能只列出相互参照的提述而对有关事宜不作任何论述。

      • D.1.4

        有关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及根据《上市规则》规定须予披露的其他财务资料内,对公司表现作出平衡、清晰及容易理解的评审。此外,其亦应在向监管者提交的报告及根据法例规定披露的资料内作出同样的陈述。

    • 建议最佳常规

      • D.1.5

        发行人应于有关季度结束后45天内公布及刊发季度财务业绩,所披露的资料应足以让股东评核发行人的表现、财务状况及前景。发行人拟备季度财务业绩时,应使用其半年度及年度账目的会计政策。

      • D.1.6

        发行人开始公布季度财务业绩后,其后的财政年度即应继续汇报截至第三个月及第九个月的季度业绩。若发行人决定不继续公布及刊发某一季度的财务业绩,应公布作出这项决定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