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3 提名委员会

    • 原则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须充分考虑第B.1条第B.2条下的原则。
       

    • 守则条文

      • B.3.1

        发行人应书面订明提名委员会具体的职权范围,清楚说明其职权和责任。提名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责任:
         
        (a)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发行人的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b) 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c) 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及
         
        (d)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B.3.2

        提名委员会应在本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网站上公开其职权范围,解释其角色以及董事会转授予其的权力。
         

      • B.3.3

        发行人应向提名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如有需要,应寻求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发行人支付。
         

      • B.3.4

        若董事会拟于股东大会上提呈决议案选任某人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有关股东大会通告所随附的致股东通函及╱或说明函件中,应该列明:
         
        (a) 用以物色该名人士的流程、董事会认为应选任该名人士的理由以及他们认为该名人士属独立人士的原因;
         
        (b) 如果候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将出任第七家(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董 事,董事会认为该名人士仍可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董事责任的原因;
         
        (c) 该名人士可为董事会带来的观点与角度、技能及经验;及
         
        (d) 该名人士如何促进董事会成员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