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9

在不抵触《GEM上市规则》第9.23条的情况下,如发行人在本交易所就此承认而受适当监管、正常运作及公开的另一间公开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市场作另一项上市,发行人不得自动撤回其于GEM的上市地位,除非:

(1) 事先透过在该发行人正式召开的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获取股东批准;
 
(2) 事先获取任何其他类别上市证券的持有人的批准(如属适用);及
 
(3) 发行人已就建议撤回上市一事向其股东及任何其他类别上市证券的持有人(如属适用)发出至少三个月通知。此最短通知期限须由股东批准自动撤回上市之日起计,而有关通知须包括有关如何将证券转移往该另一个市场及如何在该市场买卖该等证券的详情。
 
于决定另一项上市是否可被接纳时,本交易所须确知该另一个市场乃为公开而可让本港投资者进行买卖的市场。一个本港投资者买卖受到限制的市场(例如因外汇管制而受到限制)将不获接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