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按本交易所厘定出现未有遵从本章规定的情况,本交易所可在按其认为保障投资者或维持市场秩序所需,以及在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采取其认为适当的其他行动以外,行使其绝对酌情权进行下列各项:
(1) |
按《上市规则》第6.01条所述指令发行人的证券短暂停牌或停牌又或除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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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上市规则》第2A.09条所载人士施加《上市规则》第2A.10条所述的纪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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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拒绝:
(a) |
批准证券的上市申请;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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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批准刊发致发行人股东的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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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及直至发行人已按本交易所指令透过所有必须行动处理不合规的事宜并令本交易所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