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A.42

整体协调人必须先获发行人以书面委聘协议委任,才可进行《操守准则》第21.2.3段所指明的任何活动。
 
附注: 如新申请人委任了多于一名整体协调人,应安排指定由其中一名整体协调人负责向本交易所提供所需资料(例如《GEM上市规则》第12.23AA条规定的资料)(《GEM上市规则》第12.26(6)及12.27(6)条规定须向本交易所提交的文件除外(每名整体协调人及第12.26(6)(a)及12.27(6)(a)条所述的其他相关方均须提交该等文件))。尽管如此,每名整体协调人均有共同及各别责任确保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交易所提供准确完备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