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2A

就《上市规则》第4.04(2)、4.04(4)、4.05A4.28条而言:
 
(1) 「业务收购」包括收购联营公司及另一家公司的任何股权。有关规则一般不适用于资产收购,但本交易所可能会根据特定事实及情况而将有关交易视为业务收购。举例而言,本交易所或会考虑有关交易的实质及相关会计准则的指引;
 
(2) 「营业纪录期」指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的三个会计年度及申报会计师按《上市规则》第8.06 条所报告的任何汇报期末段;及
 
(3) 「建议收购」指建议收购特定附属公司或业务(即使并无订立具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例子包括新申请人签订的谅解备忘录,以及(若为公开/邀请招标)新申请人为收购任何业务或附属公司而已递交或将递交的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