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03

上市规则第23.07条不适用于银行。除非上市文件包括中期财务报表(其包括期间不得早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前九个月结束)及向本交易所提供适当证据以证明自申报会计师上一申报期间结束以来,发行人或(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的财政状况并无重大的不利转变,否则如申报会计师最近期申报的财政期间早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前十五个月结束,本交易所一般不会批准银行发行的债务证券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