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3

上市规则第23.07条不适用于国营机构。本交易所一般不会要求在香港注册或成立的国营机构就所发行的债务证券上市呈交一份会计师报告(参阅上市规则第24.02条)。在该情况下,上市文件应包括或附加最近期经审核财务报表(其财政期间不得早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前十五个月结束)。除非上市文件包括中期财务报表(其中包括期间不得早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前九个月结束)及向本交易所提供适当证据以证明自申报会计师上一申报期间结束以来,发行人或(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的财政状况并无重大的不利转变,否则如申报会计师最近期申报的财政期间早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前十五个月结束,本交易所一般不会批准在香港以外地方注册或成立的国营机构发行的债务证券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