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8
发行人必须委任一名个别人士为公司秘书,该名人士必须为本交易所认为在学术或专业资格或有关经验方面足以履行公司秘书职责的人士。
注: | 1 | 本交易所接纳下列各项为认可学术或专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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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评估是否具备「有关经验」时,本交易所会考虑下列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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