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2

发行人须于发行人或集团任何成员购买、赎回或注销其上市债务证券之后尽快作出公布。该公布亦应列明于事后仍发行在外的有关债务证券的总额。
 
附注: 债务证券的购买可以累计,当发行在外的债务证券中有5%被购回,则应作出公布。如果发行人或有关集团进一步购回该证券,则每当再购入1%时便应作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