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2

第二十三章不适用于国家机构。下列为国家机构发行的债务证券上市须先符合的基本条件:

(1) 每类寻求上市的证券的面值至少须为50,000,000港元,或由本交易所不时指定的其他款额。进一步发行在各方面与某类已上市债务证券完全相同或将会完全相同的债务证券,则不受上述规限。在特殊情况下,如本交易所对该类债务证券的市场销售力感到满意,将会接纳一较低的最低面值。如属可认购或购买证券的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须受适用于将可供认购或购买的指定证券的相同限制所规限;
 
(2) 寻求上市的债务证券必须可以自由转让;及
 
(3) 增设及发行寻求上市的债务证券所需的一切批准书必须均已正式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