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51

本章采用下列定义:
 
「不记名证券」
(bearer securities)

 
可转让予持票人的证券
「可转换债务证券」
(convertible debt securities)

 
可转换或可交换股本证券或其他资产的债务证券,以及附有可认购或购买股本证券或其他资产的不可分割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的债务证券
「债务证券发行计划」
(debt issuance programmes)

 
债务证券的分批发行,而在首批发行中,发行债务证券的本金额或数量,仅是发行证券最高本金额或总数目的一部分,至于余下部份的发行,则可在其后分一批或数批进行
「债务证券」
(debt securities)
债权股证或贷款股额、债权证、债券、票据,以及其他承认、证明或设定债务(无论有抵押与否)的证券或契据;可认购或购买任何该等证券或契据的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及可转换债务证券
 
「上市债务证券」
(listed debt securities)

 
 在本交易所上市的债务证券
「专业投资者」
(Professional Investor)
(a) 如属香港人士,按《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第1部所界定的专业投资者(包括按该条例第397条所制定的规则所指的人士);或
 
(b) 如属非香港人士,根据有关司法权区对公开发售的相关豁免可向其出售证券的人士。
 
「证券交易所」
(Stock exchange)
国际证券交易所联会的成员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