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A.39

《上市规则》新订条文实施前已展开纪律程序的所有纪律覆核聆讯,将按展开纪律程序时生效的《上市规则》第二A二B章的规定进行。《上市规则》新订条文实施前已存在的委员会将继续存在,直至所有该等程序结束,而当时生效的规则及程序将继续适用于该等事宜。

附注 (1) 上市科向秘书提交载有个案理据及有意依循的所有重大事实及意见的报告后,纪律程序即告展开。
 
  (2) 就本条规则而言,《上市规则》新订条文指本章及第二B章的修订(于2019年7月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