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03

如申请可转换股本证券的可转换债务证券上市,则该等股本证券须为(或同时将会成为):

(1) 一类上市股本证券;或
 
(2) 在本交易所承认的另一个受适当管制及正常运作的公开证券市场上市或买卖的一类股本证券。

惟本交易所会在其他情况下批准可转换债务证券上市,只要其确信持有人获提供所需的资料,可藉以评估与该等可转换债务证券有关的指定股本证券的价值。本规则不适用于国家机构或超国家机构发行的可转换债务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