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5.37 25.38 › 25.37A 中国发行人须将以下文件备置于香港某一地点: (a) 股东名册的全份副本(以供股东免费查阅,并在收取合理费用后供股东复印);及 (b) 股东会议纪录(以供股东免费查阅,并在收取合理费用后供股东复印)。 ‹ 25.37 25.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