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8
新申请人就发行债务证券在香港所刊发的所有宣传资料,必须在本交易所已审阅有关资料及向发行人确认其并无意见后方可刊发。此外,宣传资料必须符合一切法定规定。就此方面而言,若宣传资料的目的是替发行人或其产品或业务进行宣传,而非在推销将予发行的债务证券,则该等宣传资料并不涉及债务证券发行。此外,可予传阅的资料包括属推销性质的文件,例如提出发售邀请或建议的文件(或同等讯息),以及包括就债务证券的发行而订立的协议,或该等协议的初稿或与该等协议有关的文件,但因此等协议而产生有关发行、认购、购买或包销债务证券的责任,须在债务券获准上市后才须履行。该等文件不在本条规则的管辖范围之内,毋须事先提呈以备审核。凡与新申请人的建议上市有关的任何宣传资料或公告,如在本交易所就审批有关申请的会议之前刊发,则必须注明申请人已经或将会向本交易所申请批准有关债务证券上市买卖。如宣传资料或公告不如此申明,本交易所可拒绝处理有关申请。发行债务证券事宜公布之前,上市发行人必须履行其在《上市规则》下的责任,将有关事宜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