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3E

期权行使价须至少为下列两者中的较高者:(i)有关股份在期权授予日期的收市价(必须为营业日)(以本交易所日报表所载者为准);及(ii)该等股份在期权授予日期前5个营业日的平均收市价(收市价同样以本交易所日报表所载者为准)。若发行人上市不足5个营业日,计算行使价时应以新发行价作为上市前营业日的收市价。

附注:    本第23.03E条并不适用于股份奖励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