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3
计划文件必须包括下列条文及╱或关于以下内容的条文(视情况而定):—
(1) | 计划的目的; | ||||||||||
(2) | 计划的参与人和厘定参与人资格的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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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可于所有就根据计划及任何其他计划授出的期权及奖励而发行的股份总数(计划授权限额),连同该数目于计划批准日占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的百分比;以及(若计划的参与人包括服务提供者)计划授权限额之内发行人可向服务提供者授出的期权及奖励而发行的股份总数限额(服务提供者分项限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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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计划中每名参与人可获授权益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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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获授人根据计划可行使期权的期限(由授出日起计不得超过10年); | ||||||||||
(6) | 根据计划授出的期权或奖励的归属期; 附注: 归属期的规定见《GEM上市规则》第23.03F条。 | ||||||||||
(7) | 根据计划授出的期权或奖励附带的表现目标(如有)的陈述(可为定性描述);如没有此项规定,则应作出否定声明。上述陈述可包括目标水平及表现相关的计量指标以及评估有关表现目标是否已达到的方法的一般性陈述; | ||||||||||
(8) | 申请或接纳期权或奖励须付金额(如有)以及付款或通知付款的期限或偿还申请相关贷款的期限; | ||||||||||
(9) | 期权行使价或所奖授股份购买价(如有)的厘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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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有关股份在投票、股息、转让及其他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因上市发行人清盘而产生的权利),以及(如适用)期权或奖励本身在任何此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利; | ||||||||||
(11) | 计划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0年); | ||||||||||
(12) | 期权或奖励将自动失效的情况; | ||||||||||
(13) | 上市发行人如作出资本化发行、供股、分拆或合并股份又或削减股本时,根据计划授出的期权或奖励所涉及股份的行使或购买价及/或股数须予调整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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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有关注销已授出的期权或奖励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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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除非计划所涉及的股份与发行人已发行的其他股份完全相同,否则计划所涉及的股份须另予指明; | ||||||||||
(16) | 如有条文容许计划于有效期结束之前终止运作,则须订明计划终止时如何处理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期权或相关股份尚未发行予参与人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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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期权或奖励能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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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计划中可由董事或计划管理人更改而毋须经上市发行人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批准的特定条款;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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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如上市发行人设有退扣机制,以备万一有参与人出现严重不当行为、发行人的财务报表有重大失实陈述又或发生其他情况时,发行人可按此机制收回或扣起原已授予任何相关参与人的任何酬金(可包括任何已授予的期权或奖励),则须提供退扣机制的陈述;若无此机制,则须作出否定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