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8
其股本或单位未曾上市的投资公司或其代表所刊发的每份上市文件,除载列第十一章规定的资料外,并须载列下列资料:-
(1) |
所有支出及费用的详细资料,例如须自该投资公司的资产中拨款支付的管理公司费用(数额属投资者可能认为重大者),以及自认购证券的款项中扣除的全部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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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份载列该投资公司应付有关该投资公司的成立费用的报表,其中并就费用的金额及摊销的期限作出预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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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有关该投资公司在资产投资方面将会遵守的投资目标、政策及规限及按国家或地区所进行的资产分散投资;如属新成立的投资公司,则须发表一项声明(惟于上市时与本交易所协定者除外),表示该等投资目标、政策及规限在上市文件刊发后至少三年内,未经投资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同意,不得更改。此外,上市文件须清楚划分只有经股东批准方可更改的投资目标、政策及规限,毋须经股东同意即可更改及该等根据《上市规则》第21.04(3)(a)及(b)条该投资公司必须遵守以按本章规定保留其上市地位的投资目标、政策及规限。上市文件亦须披露该投资公司拟投资于期权、认股权证、商品、期货合约、非上市证券及贵金属各方面的比重,如该投资公司不拟投资于任何该等投资项目,上市文件则须刊载一项适当的否定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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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分派政策的详情及进行分派的大约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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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就投资公司的收益及资本而课征的主要税项(包括自该投资公司取得的分派中按收入来源预扣的税款),以及就其向股东的分派所扣除的税款(如有)的详细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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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投资公司借贷权力(如有)的概要,概要须说明无论何时投资公司的借款均不会超过某个限额,并说明其在何种情况下可借取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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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说明证券证书是以记名形式、或不记名形式、或同时以该两种形式发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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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任何管理公司、保管人、投资顾问、分销公司及任何替任保管人的名称、地址及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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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投资公司各董事及管理公司各董事的全名、地址及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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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概述任何管理公司、投资顾问及投资公司各董事的有关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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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将发送予登记股东的报告的种类及发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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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一项声明,其中须说明投资公司、管理公司、任何投资顾问或任何分销公司的董事,或该等人士的联系人等现时或日后是否有权收取该投资公司所缴付的经纪佣金的任何部份或该投资公司所缴付买价的其他退回折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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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一项关于该投资公司的某项投资须承受不寻常风险(如有投资政策的政策的性质如此容许)的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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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投资公司外汇政策详情,特别是与投资公司或其投资政策或目标有关的外汇管制或规限的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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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如属现存投资公司,所有上市投资及所有价值超逾该现存投资公司总资产5%的其他投资的详情,以及至少十项最大投资的详情,其中包括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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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如属现存投资公司,分析投资价值的任何减值准备,并列出已拨出准备的投资及说明各项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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